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务用名章,将纳入统一刻制监管范畴。日前,市房管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的通知》,就对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与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此一突破性举措,皆在着力解决业主大会活动、业主委员会履职中因印章刻制与使用的不规范问题,促进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能依法管理、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动和谐物管的创建。
业主大会刻章,需要先申请。《通知》中明确规定,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务用名章的,应持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备案资料,向市公安局或当地公安机关办证中心提出刻制申请,公安机关对提交资料审查合格后,由具备公章刻制资质的刻制单位进行刻制。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后,印章内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并将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四)其他公章
1.学校公章,应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企业)原件及复印件。
2.卫生、医院刻章,医疗机构公章,应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医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企业)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会公章,应持《工会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外省市政府、事业单位驻川单位公章,应持商务厅、局颁发的《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业主大会公章、业主委员会公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公务用名章印模格式参照川公治发[2003]55号文件中关于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委员会任期时间应刻制在业主委员会印章上。
6.报刊、杂志社公章,应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报刊准印证》和《报刊出版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宗教组织公章,应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8.直属系统单位各级公章,应持单位证明,企业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应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9.社会团体公章,应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