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背景。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企业必备材料:
1.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2.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3.人员社保及证明材料。
4.公司办公场地设备清单及证明资料。
5.办公场所的证明资料。
6.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7.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