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后是不能放弃的,除非有正当理由。那么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有哪些?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PPP项目未入项目管理库的
按照财金[2015]166号文《关于规范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规定,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这将使项目回报的资金来源无法得到保障。
2.采购方“擅自”改变或使用其他采购方式的
采购方不按照法定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特别是依法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
如果采购方未经授权使用其他采购方式,参与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达成交易,其采购结果也将是违法的,整个采购活动将不受法律保护和认可。中标人可以主动放弃中标资格要求,拒绝签订合同。
3.不可抗力
项目因某些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实施。订立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行为,如征收和征用;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4.PPP项目被清理出库的
按照财办金[2017]92号文《关于规范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规定,由于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的、项目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的、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等原因导致项目被清退的。
5.误导中标
在采购过程中,由于采购人员的谈判或误导等原因使中标人做出了一些补充承诺或让步,导致中标人中标,如中标人发现中标了但合法权益遭受了巨大损失,中标人有权申请采购结果无效,拒绝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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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中标?
一、中标供应商应标
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交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且影响中标结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可能会发生违法行为,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中标结果。一旦出现这种行为,就要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定中标结果无效,有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三、供应商质疑、投诉,改变评审结果
按照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如果质疑、投诉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合格供应商又符合法定数量时,就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可以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当然,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
在采购过程中,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几种可以重新组织评审的情形,重新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有可能改变中标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就有可能不中标。
六、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缴纳履约保证金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人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转包可以吗?
答:不可以。
问题所说的分包实际上是中标后的转包,《采购法》中所说的分包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分包,题目中的转包给其他供应商,该供应商并不是成交供应商,谈判文件或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其他供应商不得作为成交供应商。
《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转包,是指承包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不满足非实质性条款能否取消中标资格
1.不能因非实质性条款不满足而取消中标、成交资格。
2.废标、投标无效、中标无效及中标结果无效,发生环节不同、对象不同、法律适用不同。
3.如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因故取消,采购人可以从推荐的候选人中按得分高低排序递补,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中标人不满足中标条件,必须重新招标吗?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已成立合同关系,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不能擅自变更中标结果,而应当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商务部1号令第108条第2款规定,“重新评标应当由招标人依照本办法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不得参与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招标人在重新评标时需特别注意,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其他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原因
一、《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中标无效的情形有六种:
①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③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也是无效。
④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还要相应的法律责任。
⑦《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中标无效均有附加条件,即“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我们可以对这种情况称之为附条件的中标无效。
⑧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种违规情形,并不必然导致中标无效,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即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时,才会导致中标无效。
二、《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10种。
①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委会名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②评标前不得向评标专家透露其即将参与的评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有关情况等信息,泄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③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泄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④评委会成员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⑤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时拒绝出具明确书面意见,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⑥评委会成员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⑦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机构串通,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⑧评标委员会专家一年内两次被评价为不称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⑨评标委员会专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⑩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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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保密事项和和行为规范,并针对中标无效的情形强调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评标委员会成员泄露相关信息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二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各种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果影响到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约束和规范了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在供应商的角度之外,又从另一个角度规定了中标无效的10种具体情形,对于预防和降低中标无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中标后项目废止的索赔问题
投标索赔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出现违法行为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情况,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给与相应赔偿。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索赔。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五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的损失主要指购买招文件的各项费用、标书制作费用、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及投标人的差旅费用、误工费用等的损失。
在进行索赔时,要认真编写好索赔文件,提出的索赔项目要符合实际,内容充实,证据确凿,有说服力,索赔计算准确,并严格按索赔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简单地说就是索赔工作要做到有理、有据、按时,“有理”才能走四方,“有据”才能行得端,“按时”才能不失效。
中标后,采购人是否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不可以
《采购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五)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标后应注意哪些事项?
1.合同签订问题
合同文件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业主方在拟定合同条件时,往往过多地将风险偏重于承包方一侧,对合同某些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故意约定不清,对工期、质量违约赔偿和罚款的上限不予以明确界定等。而恰好有的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轻视对合同条款的审核。
合同签订后,此类承包方往往存在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给后期施工、结算带来较大风险。
2.黑白合同问题
为节省开支,降低工程项目成本,业主方在承包方中标后,在白合同的基础上,往往要求承包方签订比中标标底“合理低价”的价款还低、工期还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黑合同,承包方出于压力,只能违背意愿及违反《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规定,与其签订黑合同,这极易损害承包方利益,严重者可能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隐患。
3.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防范树立和增强法律意识
承包方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建筑工程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应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做到依法经营。承包方作为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时,可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如果发现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其他投标人有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投诉,保护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公正合法权益。
4.做好投标前项目的审查工作
招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容忽视。承包方在对项目进行投标前一定要对业主方的基本情况和项目本身的现场情况进行客观、、细致地了解。
对业主方主要审查方面:
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等级,是否在规定的年检期间,资金是否运行良好,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是否完善,项目资金是否已经到位,履约信用能力是否良好等问题。
对项目本身的现场勘察,主要审查方面:
招投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关图纸是否与现场吻合,所描述或说明的情况是否和现场一致,所提供的设计方案是否能确定实施,是否有遗漏项目现场应当实施的相关环节等。
审查完毕后,应当由市场部、工程部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条件进行初步评估,包括业主方的要求情况、施工难度等,后报公司各个部门审批,指出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的措施,并且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文件全部予以留存,把招投标前的准备工作做细、做实。
5.高度重视投标活动
承包方应认真研究《工程量清单》等招标文件,确定总体工程量,得出总体支出情况。并通过保证质量、综合调整、合理计价的方式,终定好投标价。要意识到低报价并非是决定中标的重要渠道,应注重工程质量。因为一旦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但会损坏业主方的声誉,更会影响承包方的形象和声誉,还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上级主管人员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6.注重中标后的磋商,做好合同评审把关
承包方中标后,双方会就投标文件的内容展开磋商,要尽量对工程项目的名称、地址、工程内容、技术要求、施工方案、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工期、安全防护措施、双方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工程竣工结算、解决争议方式等内容加以明确,真实、清楚地以书面形式进行表述,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书写投标文件。
签订合应当审查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是否跟中标文件内容一致,把好合同评审关,监督合同及时进行备案。应当遵照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保证条款的齐全、内容的完整,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要对专用条款中跟工程相关的一些具体要求和内容加以明确约定,尤其是要约定违约责任的限度,以防风险的扩大化。
7.合同签订后,加强内部监督和审查,做好履约过程中风险控制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项目管理人员须对合同进行、细致地分析,熟悉双方权利义务,预测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制定有效的管理对策。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加强对材料商、分包商的管理,加强印章管理、内部审计管理,防止因误工误期、质量问题等带来风险。对于业主方原因导致承包方延误工期或受到合同价款意外损失的情况,应注意收集好工程照片、施工日志、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指令或通知等索赔资料,及时提出索赔,并保证索赔的法律效力。
8.预留必要的风险费
在合同专项条款中约定业主方支付承包方除签证、变更外一定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格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双方约定在固定价格内承担的风险范围,预留必要的风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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