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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关于供应商投标资格的要求
第四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9、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应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相应材料,供应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注:1、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鲜章)。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就被“多证合一”整合的相关登记、备案和各类证照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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