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政、地铁工程施工现场。
第2章 围挡设置
第3条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采用牢固、稳定、整洁的硬质围挡。建筑施工围挡高度为2.5m、市政祖糊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地铁施工围挡高度为2.8m。围挡原则上以白色或浅灰色为主,也可结合区域文化特点设置统一颜色的围挡或景观墙,作为小区性围墙使用。
第4条建筑施工围挡可采用24砖墙,每间隔5m设置37砖墙立柱,立柱和围挡地平向上400mm高墙线设置为深灰色,顶部加盖灰色瓦坡。
第5条 市政施工围挡按施工工期,分为三个月以上工期围挡、三个月以内工期围挡和临时围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