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标书制作代写,我国政府采购对废标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36条将废标的四种法定情形作了强制性规定: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出现废标法定情形后,应当由哪个主体行使废标决定权?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如果出现了法定废标情形,即《政府采购法》第36条明确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法律将废标决定权的主体明确界定为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主体不享有此项权利。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都属于招标采购单位,都享有废标权。两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权限的授予方面,采购人居于主导地位,可以将权限全部授予或部分授予他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而采购代理机构居于被动接受地位,选择的空间较小。
如果采购人将废标决定权授予采购代理机构,出现废标理由,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作出废标决定;如果采购人未授予采购代理机构废标决定权,出现废标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则无权作出废标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