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01 商业特许经营来自于哪部法律法规?
答: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法律依据是来自于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一部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问题02 个人能否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答: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03 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实践中,有的特许经营合同名称为加盟合同、连锁经营合同、品牌专营合同,有的名称为项目合作协议、专柜经营协议、特约经销协议等等,有的甚至在合同约定“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等。
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合同名称及合同中有关等类似约定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
问题04 未向商务局备案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答: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未依照前述规定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问题05 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合同是否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答: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不具备前述条件而无效,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春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问题06 什么是“冷静期”条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答:在通常情况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缔约能力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被特许人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被特许人容易一时冲动而签订合同,我国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明确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约定一个“冷静期”,在此期限内被特许人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