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物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2 具有 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2.3 具有 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3.0.3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
类防雷建筑物:
1郭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郭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
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guojiaji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郭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郭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 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 具有2区或 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
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0.4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次/a,且小于或等于 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 0.25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 15 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 d/a的地区,高度在 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4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1基本规定
4.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 3.0.3条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4.1.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 建筑物金属体。
2) 金属装置。
3) 建筑物内系统。
4)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除本条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4.1.3本规范第3.0.3条2~4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其他各类防雷建筑物,当其建筑物内系统所接设备的重要性高,以及所处雷击磁场环境和加于设备的闪电电涌无法满足要求时,也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
4.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2.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或网。架空接闪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 m×5 m或 6 m×4 m。
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1) 当有管帽时应按表 4.2.1的规定确定。
2) 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 5 m的半球体。
3) 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空间之外。
表 4.2.1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
装置内的压力与周围空气压力的压力差 (kPa) | 排放物对比于空气 | 管帽以上的垂直距离 (m) | 距管口处的水平距离 (m) |
<5 | 重于空气 | 1 | 2 |
5~25 | 重于空气 | 2.5 | 5 |
≤25 | 轻于空气 | 2.5 | 5 |
>25 | 重或轻于空气 | 5 | 5 |
注: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 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
3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4独立接闪杆的杆塔、架空接闪线的端部和架空接闪网的每根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金属杆塔或钢筋网作为引下线。
5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或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间隔距离(图4.2.1),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但不得小于 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