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特许人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以及在近2年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2、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和返还条件);
4、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5、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6、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7、特许经营系统的管理制度;
8、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9、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经营情况分析;
10、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与特许经营业务相关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11、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2、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务部还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细化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被特许人的知情权,使被特许人可以在充分、准确了解特许人的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基于其独立与客观的判断,做出投资选择。也有利于实现特许经营活动的公开化、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