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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核验的一般要求
1. 公司名称不能包含以下文字
①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发展的;
②会对群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③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经济组织名称;
④执政党名称、党、政府、军事行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组织名称、budui人数;
⑤外来文字、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⑥ 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严禁使用。
2、公司名称应使用符合我国标准的汉字。
3、公司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其他企业名称。公司子公司名称前应加上其所属公司名称。
5、公司营业执照上只允许标注一个公司名称。
6.公司名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准
① 同一市场管理机构批准或注册的同行业竞争企业的名称、商号,但与项目投资有关的除外;
②与变更名称不满一年的其他公司原名称相同;
③与被注销账户或被注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④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行为。
7、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由公司按照文字转换标准自行翻译成中文,不得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