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刻破产管理人章资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2、(法人)律师执业证原件。
3、律所法人身份证原件。
4、人民法院对公司的民事裁定书原件。
5、人民法院决定书原件。
6、律师事务所公章。
7、律师事务所法人章。
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执业证书原件。
9、法院函,制作印章函。
10、法院出具清算组印章函。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的专门机构或个人。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管理人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印章。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破产事务,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证明送交人民法院。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法人章无需备案。企业初创时仅需报备公章、财务章及合同章。因法人系个体,并非公司象征,故公安机关仅记录能代表公司之章。即便是法人变更,亦无需重新备案。
公司开户银行必作相应变更,包括更改法人信息并填报相关表格,提交法人章印鉴以供购买支票及入支票之用。法人章唯于银行方具效力,公安机关仅认可公司,对具体人员无差别对待,故法人章与自然人章在公安机关处无异。例如,若以法人章签订合同,他人恐难以接受,必须使用公司合同章。唯有在银行取款或入支票时,留有法人章印鉴者,方可进行变更。企业法人章须经办人前往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十条规定,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