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外债备案中的常见问题及解答如下:
“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界定
问题:如何理解“间接借用外债”模式中“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解答: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判断。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净资产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应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以“内保外贷”模式开展的外债是否受规范
问题:境外母公司拟在境外举借私募债,由境内子公司和孙公司提供跨境担保,此情况是否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解答: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提交申请主体
问题:企业应由谁向发改委提交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报告?
解答: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但关于VIE等特殊安排项下如何确定境内申请主体的疑问,尚待澄清。
新增申请材料
问题:办事指南新增了哪些申请材料要求?
解答:相较于2044号文施行时外债备案登记的申请材料,办事指南新增了提供以下文件作为外债审核登记的申请材料的要求:(一)对于申请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以及(二)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
针对中长期贷款的中介机构责任问题
问题:企业外债信息报送表中若为中长期贷款,主要承销商可写贷款方吗?
解答:可以写贷款方。但56号令项下针对中介机构(承销商)的法律责任是否同样适用于贷款方,以及在国际银团贷款交易中,贷款方或其他主体担任牵头行、安排行、代理行等角色时,中介机构责任是否也同样适用于这些角色,需要国际贷款市场的参与方予以持续关注。
56号令与2044号文的衔接
问题:56号令与2044号文如何衔接?
解答:2023年2月10日前根据2044号文取得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的中长期外债项目,企业根据2044号文已获得的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依然有效,此类项目无需仅因56号令施行而重新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但企业应按照发改委针对外债的有关要求遵守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
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条件
问题:四川成都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通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企业需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财务报表;有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且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外债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所投资的项目或业务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期;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符合一定要求,以确保其整体财务状况稳定。
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流程
问题:四川成都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解答:流程包括准备阶段(自我评估、收集整理申请材料)、网上申报(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现场核查(如有需要)、审核与审批(主管部门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决定)、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以及后续管理(按用途使用资金并按时报送使用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