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

更新:2025-01-26 07:02 编号:36106300 发布IP:110.184.49.89 浏览:3次
发布企业
成都一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铺
认证
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
4
主体名称:
成都一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8MA61TK4D3W
报价
请来电询价
关键词
特许经营备案,特许经营资质,特许经营许可证,连锁加盟资质,连锁加盟备案
所在地
锦绣大道南段99号
联系电话
19180491009
手机
19180491009
联系人
陈老师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请卖家联系我
19180491009

详细介绍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判断

1.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合同性质应当依照合同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

不能以合同中未约定特许经营费用条款否定特许经营性质。

(二)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

特许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拥有注册商标":一种是作为注册人注册取得或者受让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经许可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处取得注册商标的独占性的使用权以及再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三)特许经营企业信息披露相关法律问题

1、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据

《条例》中专设第3章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2、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

《条例》第23条规定,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四) 《条例》第12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适用

《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种"悔约权",即被特许人在约定期限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和保护,防止被特许人因一时冲动冒然签订合同,该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

(五) 备案的效力

《条例》第8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六)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法律后果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后,一般都会涉及财产的返还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对于特许人而言,一般应当返还其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各种费用,对于被特许人而言,一般应当返还其收到的产品、设备等。

关于成都一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铺首页 | 更多产品 | 联系方式 | 黄页介绍
成立日期2016年02月24日
法定代表人李淑仙
注册资本30
主营产品特许经营备案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代理记账(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服务;法律信息咨询(不含法律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开发及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成都一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特许经营一站式服务提供商,致力于为连锁企业提供特许经营备案、招商加盟法务、知识产权代理、商标维权保护等服务。一帜特许经营专注特许经营备案十余年,丰富的特许经营企业服务经验,强大的律师团队与代理人团队紧密协作。 ...
公司新闻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成都一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发布,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 11467.com 顺企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