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更新:2025-01-25 07:02 编号:36207461 发布IP:110.184.49.89 浏览: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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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在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利用被特许人的资金扩大业务和市场,被特许人通过成熟的经营模式来降低创业风险,其双赢的模式吸引了广大的投资者,但双赢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由于商标品牌、经营资源等无形资产的边际成本很低,可以在经济活动中快速大规模复制,但无形资产的价值难以评估,使得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为此,国家先后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办法》,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一、特许人主体资格合规风险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业务培训、提供经营指导和技术支持等能力;特许人还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一)个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风险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否则,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系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则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特许人还需要赔偿被特许人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风险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2店1年”。“两店”指的是两家直营店,并且该两家直营店必须经营超过1年,即企业要成为特许人,至少要持续经营满1年,而不是从注册登记开始就直接成为特许人。在满足前述条件后,该特许人方为适格特许人,否则,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会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资质、经营实力和加盟项目前景的判断和认知,一旦被特许人据此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将难以得到实现。

二、特许经营备案合规风险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还必须每年向备案部门报告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特许人未按规定办理特许经营备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民事风险。

(一)行政责任

特许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依照《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特许人未按照《管理条例》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照《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特许人违反《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民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备案规定,是主管机关确认该行为性质的行政行为,具公示意义,主管机关可依据该规定对商业特许人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罚。根据《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不一定对特许经营合同效力造成影响,但如果特许人并没有如实告知备案事项,却可能会成为解除双方特许经营合同的事由之一,进而使特许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三、信息披露合规风险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前述规定,特许人怠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除了面临被主管机关处罚,还将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即现有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在发现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的合同解除权,一旦被特许人主张解除合同,特许人不但应向被特许人退还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费用,还应赔偿被特许人遭受的损失。

四、特许人合规风险应对措施

特许人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坚守合规底线,既可提前规避风险,又避免了后续补救而带来的高昂费用的支出,降低企业展业成本。

(一)合格的特许人

建议特许人在进行特许行为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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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6年02月24日
法定代表人李淑仙
注册资本30
主营产品特许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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