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2025-06-01 07:02 编号:40066738 发布IP:171.214.249.52 浏览: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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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司法实践,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即未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被特许人主张撤销或解除合同的风险。

1. “两店一年”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直接影响合同效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应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合同效力应依据《民法典》(原《合同法》)相关规定判断,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欺诈、损害公共利益等)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2. 特许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合同有效,但特许人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处罚: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10万~50万元罚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合同被撤销或解除:

若特许人故意隐瞒“两店一年”事实,构成欺诈,被特许人可主张撤销合同(《民法典》第148条)。

若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未告知不具备“两店一年”),被特许人可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解除合同。

民事赔偿:被特许人可要求返还加盟费、赔偿损失(如装修费、经营损失等)。

3.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法院不主动审查“两店一年”:除非被特许人提出主张,法院一般不会依职权审查该条件。

合同有效性需综合判断: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无其他违法情形(如特许人非企业、经营资源无效等),合同仍有效。

被特许人需举证关联性:若主张解除合同,被特许人需证明“两店一年”的缺失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如特许人无成熟经营模式)。

4. 实务建议

特许人:应合规经营,尽量满足“两店一年”要求,并在签约前如实披露信息,避免法律风险。

被特许人:签约前应核查特许人资质(如备案信息、直营店情况),若发现欺诈或信息披露不实,及时主张权利。

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特许经营合同原则上有效,但特许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合同被撤销/解除的风险。被特许人可依据特许人是否欺诈或违约,选择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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