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司法实践,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即未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被特许人主张撤销或解除合同的风险。
1. “两店一年”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直接影响合同效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应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合同效力应依据《民法典》(原《合同法》)相关规定判断,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欺诈、损害公共利益等)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2. 特许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合同有效,但特许人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处罚: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10万~50万元罚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合同被撤销或解除:
若特许人故意隐瞒“两店一年”事实,构成欺诈,被特许人可主张撤销合同(《民法典》第148条)。
若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未告知不具备“两店一年”),被特许人可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解除合同。
民事赔偿:被特许人可要求返还加盟费、赔偿损失(如装修费、经营损失等)。
3.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法院不主动审查“两店一年”:除非被特许人提出主张,法院一般不会依职权审查该条件。
合同有效性需综合判断: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无其他违法情形(如特许人非企业、经营资源无效等),合同仍有效。
被特许人需举证关联性:若主张解除合同,被特许人需证明“两店一年”的缺失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如特许人无成熟经营模式)。
4. 实务建议
特许人:应合规经营,尽量满足“两店一年”要求,并在签约前如实披露信息,避免法律风险。
被特许人:签约前应核查特许人资质(如备案信息、直营店情况),若发现欺诈或信息披露不实,及时主张权利。
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特许经营合同原则上有效,但特许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合同被撤销/解除的风险。被特许人可依据特许人是否欺诈或违约,选择法律救济途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2月24日 | ||
| 法定代表人 | 李淑仙 | ||
| 注册资本 | 30 | ||
| 主营产品 | 特许经营备案 |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代理记账(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服务;法律信息咨询(不含法律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开发及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公司简介 | 成都一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特许经营一站式服务提供商,致力于为连锁企业提供特许经营备案、招商加盟法务、知识产权代理、商标维权保护等服务。一帜特许经营专注特许经营备案十余年,丰富的特许经营企业服务经验,强大的律师团队与代理人团队紧密协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