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关于
规范公章刻制业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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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市、县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公章刻制业管理工作,建立规范化、服务型的审批管理制度,市局决定将公章刻制业审批事宜做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审批
(一)申请材料
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的单位,向工商注册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公章刻制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股东、职工(按照社保要求)及2名以上本单位专职公章专职刻制人员的名录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4.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居民住宅内开办公章刻制企业的,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以及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5.专业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等)和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6.经营场所建筑结构平面图,图上需标明独立的印章保密工房和独立的保管仓库(成品及半成品储存柜、足够保存5年印章备案资料的档案柜)、服务台、出入通道、监控设施、消防设施等基本情况;
7.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公章刻制、保管、交货制度;作废章坯销毁制度;安全保卫制度);
8.公章刻制样品经“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1.依法受理申请提交的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从业单位进行现场安全踏勘验收。
公章刻制从业单位经营场所、保密工坊、保管仓库应符合物防、技防、人防、消防的相关要求:
(1)物防要求:
设置在地下或者建筑物一层的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应不设置窗户,可在库室顶部或靠近顶部的墙体上设置通风口。圆形通风口直径不得大于160mm;矩形通风口单边长度不得大于150mm,通风口应加装金属防护网;
非设置在地下或者建筑物一层的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的窗户应安装实心钢筋材质的防护栅栏;
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微机室应当具有恒温、防潮、稳压电源装置,安装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的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2)技防要求:
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且要预留远程联网的通信接口;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对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室内的防护目标和门、窗(天窗)、通风口等部位进行有效的视频探测与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
出入口部位视频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库室内视频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活动及存取印章资料、成品情况;照明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辅助照明设施或使用具有夜视功能的摄像机;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具有对移动画面帧测记录功能,帧测灵敏度为对摄像重点区域内有人员或者应设防物体移动时即起动,图像记录连续性指标不得少于25帧/秒;
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视频安防监控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安全防范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在48小时内修复。系统维修期间应加强人员防护。
(3)人防要求:
配备1名以上的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值守人员;可采用IPC视频监控远程在线值守;
值守人员须身心健康、年龄在18至50周岁且没有受过刑事和行政处罚,以及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的;
值守人员须配备棍棒、强光电筒等自卫防护器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消防要求:
安装满足建筑物防火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
2.现场印章样章抽检。
公章刻制企业的现场安全踏勘验收合格后,按照《治安管理支队关于对公章刻制业
印章企业应具备制作现代印章的成套设备和系统;专门用于印章制作的电脑、制作软件、刻章机器;
现场制作抽检印章样章的工作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股东或本单位职工(按照社保要求);
印章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3.依法做出审批决定。
经提交材料审核、现场安全踏勘验收、印章样章抽检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制作《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送达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见附件5),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根据审查情况不予许可的,由受理公安机关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制作《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见附件6),及时送达申请单位,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根据审查情况准予许可的,申请公章刻制许可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分别在公安内网和成都公安网站上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公章检测合格证明等基本情况。
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收集整理各方反映的意见,并组织对涉及许可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无意见或经核查不影响准予许可的,经过报批程序后,制作《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见附件7),加盖本级公安机关行政公章,向申请单位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经核查证实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公章刻制企业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即时送达申请单位。
二、加强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管理
(一)取得公章刻制许可的单位须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四川省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公章刻制从业单位必须按照许可的从业范围承接相应材质类型的印章刻制活动。
(三)《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进行定期审验。单位名称、地址,以及网络硬件系统等项目发生变化的,公章刻制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 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四)公章刻制单位依法取得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原则上不得转让。
(五)公章刻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重新进行公章样品检测:
1.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场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正式生产时,一年内定期应进行的检验;
4.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5.政府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更换经营场所(地)的,街(路)门牌号变更除外;
7.更换法人代表或公章刻制专职制作技术人员的。
(六)区,市、县公安机关应当在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15 日内,将依法取得该证的公章刻制单位基本情况上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指导检查
(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的现场安全踏勘验收、印章样章抽检工作,由工商注册地的区,市、县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二)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的审批、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的审批、管理工作。
(三)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责令实施该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限期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公章刻制业申请表
2. 填表须知
3.公章刻制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
4.公章刻制单位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5.公章刻制企业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
6.公章刻制企业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
7.公章刻制企业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