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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申请立项。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根据隶属关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申请书,附上评估前的财产目录和相关会计报表等资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资产评估申请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开展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据此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②资产清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对资产占用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③评定估价。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价,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委托评估的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④验收确认。取得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占有单位应将其提交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确认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报告书进行审核、验证和协商,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发布确认通知书。若资产占用单位对确认通知书存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后的评估价值,将作为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确定参股入股价值及设定成交价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