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认定的争议与辨析

2025-01-08 07:02 110.184.49.89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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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性质的认定对准确适用法律及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作用。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存在诸多争议。常见的争议之一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即涉案合同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认定的四个维度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通过以上规定,可以从四个维度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进行认定:

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经营资源是特许经营的关键所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是围绕特许经营资源进行的,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特许人是否拥有自己的经营资源,是判断合同是否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依据。

2、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

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情况下,还应将经营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没有许可使用就没有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3、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要素之一,没有系统化、组织化的成熟经营模式,商业特许经营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4、被特许人按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特许经营费是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的对价,是被特许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

当然,如果特许人因其他原因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特许人免费使用经营资源,也不能以特许人放弃收取特许经营费的权利为由否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

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认定需要注意的五个方面

1、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整体、系统、要素化认定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由经营资源、经营模式以及双方的监督、管理、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关系和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等诸多要素构成的综合系统。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也应当进行系统化的认定。实践中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千差万别,可能不会对所有系统要素都面面俱到。此时,需要通过对合同内容进行整体解读,系统把握合同性质的认定。合同只要具备了商业特许经营的关键要素,如经营资源、统一的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费、经营指导和培训等,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而不必苛责要求具备全部要素。

2、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应当遵循当事人的目的和本意

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认知不足和对条款理解的偏差,可能在签订合出现“词不达意”的情况,甚至可能出现合同名称不当、条款内容歧义等情况。此时,需要考究合同当事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和本意,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双方目的是否是建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特许人是否有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是否有意按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支付费用等。如果具备上述目的和意图,则相关合同可以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3、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要透过外表形式,探寻合同的内里实质

如前所述,合同当事人为不履行法定义务,存在刻意规避商业特许经营关系的可能。有的不以特许经营协议或加盟协议命名,而使用授权合作书、代理协议、合作协议、委托经营协议等名称。有的在协议中约定“本协议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协议不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范和调整”、“双方仅存在委托管理关系,无其他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代理、承包经营)”等。此时,需要穿透外表形式的约定,依据前述“四个维度”来确定相关合同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4、特许经营费有不同种类及表现形式,不能以未明确约定“特许经营费”为由,否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

双方约定的特许经营费,有时不使用“特许经营费”的名称,而使用加盟费、品牌使用费,甚至是保证金、提成、培训费、广告费等名称。无论使用什么名称,只要能体现使用经营资源的有偿性就可以作为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的依据之一。

5、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认定

合同签订后,存在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当存在不一致情形时,应当将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内容相结合,一起作为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是相关纠纷案件适用商业特许经营法规进行定分止争的前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应依托于特许经营的特征,回归其本质属性,清楚界定与其他合同的区别,合理厘清并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为相关纠纷案件的正确处理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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