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其实质就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
核心特征
适用主体:境内居民个人,包括企业创始人、中国籍自然人股东以及已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适用场景: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用于境外投融资,以及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返程投资。
监管定位:37号文登记是自然人唯一的境外投融资合规途径。
登记时机与核心材料
根据37号文规定,登记应在境内居民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完成。这里的“出资”不仅包括向海外公司投入资金,也包括创建外商独资企业(WFOE)或收购公司作为WFOE。
核心材料清单: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申请人签字)
身份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境内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证明权益关联)
返程投资协议(如涉及返程投资)
2025年政策更新后,37号文登记不再强制要求个人提供详细资金来源证明,但若资金来自境外合法权益,需额外提供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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