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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分析应该缴纳增值税的三种“预收款”

更新:2020-09-23 15:07 发布者IP:110.184.67.5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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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税务疑难,成都税务疑难,增值税,预收款,虚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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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3种“预收款”,千万不能忘记缴纳增值税的!现在通过案例分析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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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A商贸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公司注册地有一套房产对外出租,项目实行一般计税方式,6月份一次性收取预收房租109万元。

1.问题:如何缴纳增值税?

2.解答: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10900÷(1+9%)×9%=900万元

3.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案例二

B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项目实行一般计税方式,6月份预收款327万元,取得分包款发票218万元。

1.问题:如何预缴增值税?

2.解答:

应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327-218)÷(1+9%)×2%=2万元

3.政策依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案例三

C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项目实行一般计税方式,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6月份预收房款10900万元。

2.解答:应预缴增值税=10900÷(1+9%)×3%=300万元

3.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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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09年04月16日
法定代表人游宾
注册资本100
主营产品税务代理,所得税汇算, 土地增值税汇算, 纳税筹划,个税核定,股权转让评估,四川股权评估,资产评估
经营范围税务代理。(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四川中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经青羊区工商局合法注册登记,公司现位于:成都市二环路西三段119号金港湾商务楼三楼30号,目前在职从业10年以上的注册税务师共有18名,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若干;关联的四川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职资深评估师共有9名,相关从业人员若干。经十余年的发展壮大,我公司业务不断拓展,现已发展为集审计、评估、、税收策划、税务关系协调、代理记账、工商执照注册、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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