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行各业的复工复产,商业特许经营如雨后春笋风生水起,奶茶、餐饮、便利店等加盟店铺随处可见。
很多想要创业又没有客户资源的人,都会考虑选择个品牌开个加盟店。这种进行连锁招商加盟的企业活动,被称为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需要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
但许多采用加盟、合作、运营服务等名义,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品牌方,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的“两店一年”的基本条件,也不按规定进行备案。
那么,问题来了,一旦出现问题,加盟者有权要求退还“加盟费”吗?
一、加盟合同有效但可退费
企业经营的特许经营项目未在商务部备案,不具有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招商加盟过程中隐瞒重要的特许经营信息,误导加盟商签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经营代理费。
二、加盟者享有投资“冷静期”
首先,关于合同的性质。
以合同形式约定使用其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其经营模式符合“被特许人在统一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的法律特征,系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其次,关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许可及指导下,利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规定。
这是法律根据当前特许经营行业中,被特许人相对弱势的客观情况进行的保护性规定。
以此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其认真斟酌的机会,及对特许人进一步了解后可以“反悔”的权利,以便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益。
关于“冷静期”的具体期限,过短不利于保护被特许人,过长又可能导致该权利被滥用,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有悖公平,故具体期限可由双方平等协商。
如果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期限的,需要依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依法确定。
一般而言,冷静期的期限应该以被特许人是否已经能够利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为判断标准。
只要被特许人实际掌握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处于可以随时利用并能独立正常经营的状态,即不能再依据冷静期条款主张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这样也有利于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特许人应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至少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等方面的信息,且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其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以及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其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
三、一帜连锁建议
一帜连锁结合商业特许经营纠纷案例与经验,就如何避免加盟模式的法律风险,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以“加盟”“合作”等形式招商,实质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建议提早进行“两店一年”的规划布局,并及时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避免因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2、建议特许人聘请机构协助整理制作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等从事特许经营需向被特许经营人提供的资料,设计规范特许经营模式。
避免因未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被特许经营人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信息,而导致被特许经营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被特许人选择“加盟”品牌,除了考察品牌方实体店铺、核查各项资质、权利证书外,还应查询特许品牌备案情况,避免因陷入不规范、无保障的加盟项目,而发生投资风险和损失。